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中职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中、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需延期报到者,由学生在开学前一周内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备案。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于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照入学资格审查规定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完成全面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在新生学籍注册开始之前,将入学资格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二级学院公章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办公室,复查合格者的相关信息资料由学生工作处汇总,用于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应在开学两周后通知各二级学院新生学号编写规则,指导二级学院编辑完成新生花名册。二级学院需将新生花名册连同未报到人员名单情况汇总表一并提交学生工作处。未报到学生标记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将注册完的新生名单纸质版分发各二级学院签字确认。
学籍系统新生注册窗口期结束前,可以为特殊情况(延期报到、注册入学等)学生再进行一次注册,各二级学院按要求提交需补注册名单并标注第一次未注册原因及需要注册的类型。
第七条 学籍注册名单签字确认后,学生工作处应及时下发学籍自查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籍自查步骤”指导新生一周内完成学籍自查。
第八条 学籍自查完成后二级学院根据学籍注册信息指导学生按要求填写学籍卡,学籍卡一式两份,要求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出现涂改勾画。学籍卡按要求存档。
第九条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其信息必须与学籍信息保持一致。学生证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或《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中职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原证作废声明和补办新证的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填写申请表并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后,凭收据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补办新证,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高职新生因疾病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或请假延期入学的,应当在开学前一周之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经所属二级学院同意后填写申请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并发放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允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一周以内凭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患病的新生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因创业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提供创业期间银行流水,并征得所属二级学院同意)到二级学院报到,填写复学申请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报学生工作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在同专业一年级学习;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开学一周之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供材料包括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征兵部门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开学一周之内向所录取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在第二次新生学籍注册时录入系统。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提交学籍注册名单前应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区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未按时缴纳学费学生情况,确保注册名单准确无误。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期中办理休学者,整学期计入休学时间。
(一)学生因伤、病或精神疾病等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学生管理办法最长假期)治疗休养者应予休学。休学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填写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办理。
(二)学生因其他原因(临时工作、创业、出国期间等)需要办理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填写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十四条 休学期满后应在下学年开学时到所属二级学院报到,需提供相应证明后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办理复学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由学生在开学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开学后15日内各二级学院汇总本学年需复学学生材料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生工作处办理,逾期未办理的不予复学。
休学期满因病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批准,按退学处理,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章 学期学年注册
第十五条 学年注册为缴费注册、学期注册为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内二级学院需要对本学期学生学籍状态、学籍变动、报到情况、缴费情况进行清查,清查合格后在学生证学期注册页加盖学期注册章,完成学年注册;新生学生证学期注册页待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后加盖学期注册章。
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两周内二级学院需要对本学期学生学籍状态、学籍变动、报到情况进行清查,清查合格后在学生证学期注册页加盖学期注册章,完成学期注册。
二级学院应及时将每学期学籍清查结果及注册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存档。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始后,学生工作处将学籍系统学生信息打印装订,分各二级学院核对。确认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工作处存档。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填写申请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注销。
第十八条 高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中职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做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高职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的专业注册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其他专业有学位的前提下,可以在同培养层次的专业间申请转换专业:
(一)新生入学后学习确有困难的,经教务处教务科研处和二级学院认定后,省外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入学录取分数与自己分数相近的专业或比自己分数低的专业,省内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入学录取分数比自己分数低的专业;
(二)按照专业大类(群)招生的学生,可以在一年级按照规定,在所在专业大类(群)中申请一个具体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三)对于有特殊原因的二年级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转入一年级其他相关专业;
(四)个别学生在校(籍)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其他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五)少数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专业技能证书、获奖证书、作品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申请,通经过学校组织的测试或审核后,可以转入相关专业;
(六)在籍学生服兵役退役复学或因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返校的,可以申请转换专业。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1次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中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职学生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高职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审核和公示依照学校教务处教务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毕业年级学生;
(二)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有记过以上违纪处分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高职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高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跨省转学的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中职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需报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职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中职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学校同意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我校的中职学生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六章 应征入伍
第二十六条 我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条件应为符合《兵役法》规定的中、高职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学生入伍政审时需要的在校生证明。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由二级学院汇总《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或兵役机关提供的公民入伍批准书复印件(盖章),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交由学生工作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工作应在学生入伍的下学期注册前完成,逾期不再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退伍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入伍前录取的二级学院报到,由二级学院汇总材料以学院为单位交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役入学手续,各二级学院最迟在新生第二次集中注册前报送材料,逾期将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服役期满后,应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复学申请到所属二级学院报到,由该二级学院汇总材料以学院为单位交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役复学手续,各二级学院应即收即报,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业期满,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注册专业规定的学分、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所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毕业资格以教务处教务科研处和二级学院的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重考或重修有关课程;课程合格后,持结业证、成绩单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习时间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公告证书无效。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以往按原规定已处理的事项一律有效,当事人以违反本细则为由,申请复议的,学校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