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按类别区分中、高职)。
第三条 奖助学金类别: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在校生和五年一贯制学生入学第五年在校生中全面发展、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每生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生6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6000元。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精神面貌好,身体健康。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专业前10%或15%,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的可放宽至30%。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六)学年学习成绩同年级专业排名前5%(含5%)。成绩排名超出前5%,但位于前30%(含30%),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七条 参照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程序组织申请、审核、报批。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请,提出推荐申请名单,二级学院综合调整并初审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并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拨款下达后,学校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学校向获奖学生代发国家和省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一贯制学生入学第五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第十三条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认定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程序组织申请、审核、报批;已申请的特殊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辅导员组织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申请并评议后,提出推荐申请名单。二级学院综合调整并初审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并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拨款下达后,学校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学期动态调整,用于资助我校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为:2200元;2档为:3300元;3档为:4400元。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学期动态调整,用于资助我校中职在校生中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是否分档以上级资助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分配名额,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照“困难程度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组织申请、审核、报批。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班主任)组织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并评议后,提出推荐申请名单。二级学院综合调整并初审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并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上级财政拨款下达后,学校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帐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由上级资助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第五章 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本专科生学校奖学金等级、额度、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800元/学年,按不超过专业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500元/学年,按不超过专业人数的4%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学年,按不超过专业人数的8%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课认真听讲,独立完成作业、实验、实训等,在学习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考试无作弊,无不及格科目;综合评价成绩不低于85分。
(六)拥有我校高职学生学籍或处在分段培养的高职阶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专业评选。按学年学生评价分数由高到低确定获奖学生。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按照学年学生评价成绩组织学生申请并评议后,提出推荐申请名单。二级学院综合调整并初审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评定结果,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帐号,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发挥校企合作优势,与合作企业协商设立企业奖学金,以扩大奖学金覆盖面,具体执行可参照本办法也可自行制定相关细则,经学校备案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奖学金由相关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相关细则,按年度向学校申请经费或自行解决经费来源,经学校备案同意后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化院发〔2018〕5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