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9〕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合资助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高职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认定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的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王敬良
副组长:潘慧
组员:陈恒亮 彭爱玲范兴凯 朱彬彬 朱怀红 葛彩霞 王恒磊宋学礼任腾飞刘建伟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本单位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审核。
第八条 二级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中职相关年级(专业或班级)还应有任课教师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包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包含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包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一)父母务农收入较低或父母一方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三)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保障学生本人学习、生活支出;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偏重;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相对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政策宣传贯穿始终的原则,定期、定项开展宣传工作。每学年开学前后,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随录取通知书发放资助政策告知书、制作资助迎新宣传栏、新生报到时当面告知资助政策、入学教育加入资助政策宣传内容、主题班会详细解读资助政策和认定流程等,及时发放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委托授权书等。
第十七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委托授权书。学校通过现有资助系统信息予以核实,无法核实的可由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评议小组收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排序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二十一条 任意公示期内,如师生向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异议,应逐级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评议小组或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分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基础资料分级分类管理。认定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与财政、民政、扶贫开发、残联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确保认定工作的精准性。
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认定小组负责监督本二级学院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定工作人员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负责解释。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关于印发〈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化院发〔2018〕97 号)同时废止。